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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承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承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承霖(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於民國115年7月24日陳述意見狀表示無意見,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表:附表:受刑人張承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取財得利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3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免執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8/07/22 108/08/05 108/08/17 107/04/15 108/12/09~108/12/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61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軍偵字第12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4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277號 判決日期 111/05/31 111/12/28 115/04/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4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2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7/06 112/02/01 115/06/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34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87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656號(桃園地檢113執9349號拘役50日免執折抵本件刑期) 編號1、2曾經桃園地院112聲19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