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余欣欣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90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法官、檢察官、被告及告訴人等之訊問及陳述內容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並釐清陳述之事實及程序上之公正,保障聲請人即被告余欣欣訴訟防禦權及後續法律程序、維護法律上利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民國115年6月16日及同年7月14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然並未具體指明其聲請之目的或取得該錄音、錄影內容之用途,僅泛稱將法庭錄音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本院,以維護其權益云云,難認適法。從而,本件聲請,礙難准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