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張瑞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竹檢汾理115執聲他904字第115902897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6月24日竹檢汾理115執聲他904字第1159028976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理由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
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834號裁定就該裁定附表之5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下稱A裁定),再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下稱B裁定)就該裁定附表之5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接續執行刑期合計高達20年,客觀上有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之過苛情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檢察官以115執聲他904字第1159028976號函駁回聲明異議人重新定刑之聲請,所為裁量難認適法,爰依法提起聲明異議。
㈡本件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裁定A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罪與B
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罪均為104年至105年間(聲明異議狀誤載為94年至95年間)所犯,檢察官卻以A裁定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105年5月11日為基準日與犯罪日期在此之前之A裁定編號2至5之罪聲請定執行刑,嗣再就B裁定另行聲請定應執行刑,致受刑人需接續執行長達有期徒刑20年,客觀上已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倘檢察官以A裁定附件編號2至5與B裁定附件編號1至5合併定應執行刑,當對聲明異議人最有利,惟檢察官未為之,致聲明異議人受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自有必要透過重新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
㈢又一事不再理並非全無例外可言,若客觀上顯有責罰不相當
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即屬例外。本件A裁定及B裁定雖具有實質確定力,然本案既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客觀上有「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應不受原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三、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是依法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應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逕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存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自應撤銷該執行指揮。
四、經查,聲明異議人請求定應執行之刑之A裁定及B裁定,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為本院,自應由本院對應之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則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5年5月27日遞狀向高檢署請求向本院聲請重新定刑,於法原屬有據。惟高檢署檢察官僅於聲請狀上批示「函送新竹地檢依法辦理」,即將聲明異議人之聲請狀轉交新竹地檢處理,並未就聲明異議人之請求為准駁之決定,已有未合。而依新竹地檢固於115年6月24日以竹檢汾理115執聲他904字第1159028976號函駁回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該函在卷可參,惟新竹地檢檢察官並非本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當無權否准聲明異議人聲請定執行刑之請求,其所為之指揮執行存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所為顯屬無效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人請求撤銷新竹地檢上揭指揮執行之函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林記弘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表一(A裁定附表,即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834號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7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之某時 105年2月23日 104年8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毒偵字 第4029號 105年度毒偵字 第464號 104年度偵字第18826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130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壢簡字 第1786號 105年度竹北簡字 第268號 106年度上訴字 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5年4月13日 105年8月11日 106年3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5年5月11日 105年9月2日 106年3月22日 備 註 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 號 4 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轉讓禁藥 (甲基安非他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共7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1日(3次) 104年5月12日 104年5月26日 104年6月14日(2次) 104年5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1882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130號 104年度偵字第1882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130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 第260號 106年度上訴字 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2日 106年3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 第2321號 106年度台上字 第2321號 確定日期 106年7月20日 106年7月20日 備 註 附表編號4所示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附表二(B裁定附表,即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共21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26日 105年7月11日 105年1月30日至 105年6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05年度度毒偵字 第1625號 105年度毒偵字 第2179號 105年度偵字 第7513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竹簡字 第679號 105年度竹北簡字 第587號 106年度上訴字 第2568號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13日 106年1月13日 106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6年1月9日 106年2月20日 107年1月29日 備 註編 號 4 5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共12罪) 有期徒刑8月 (共6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30日至 105年6月16日 105年1月30日至 105年6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05年度偵字 第7513號等 105年度偵字 第7513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 第2568號 106年度上訴字 第2568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30日 106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29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