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09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林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407號)裁定如下:
主 文林豹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請求狀」可憑。檢察官據此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附表編號1共6罪,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皆判處6月有期徒刑,宣告刑共36月(即3年)有期徒刑,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除宣告刑1年10月,等於從民國106年偵查開始至113年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共6罪,耗費7年的刑事訴追程序,幾乎只有其中3罪具有刑罰效果;附表編號2共6罪,皆觸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均量處有期徒刑4月,總宣告刑24月(即2年)有期徒刑,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減除宣告刑1年,意即6罪僅其中3罪受到刑事訴追及處罰;上述定執行刑的結果,等於附表所示12罪,多達6罪的警詢、偵查及審理程序都平白虛耗,但終究是一項具有裁量拘束力之定執行刑量刑的事實;受刑人對定執行刑之陳述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認應定執行刑2年2月有期徒刑。
四、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