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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2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是以,雖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惟酌定之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留意避免出現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等情事。詳言之,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限制加重原則」所蘊涵之刑罰經濟及恤刑等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成(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編號(下稱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編號16所示之有期徒刑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15、17至18所示之刑為不得易刑之罪、編號19至20所示之有期徒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按附表編號5犯罪時間誤載為「112/10/07-112/10/28」,應予更正為「112/10/27-112/10/28」;附表編號19至20誤植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應予更正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各罪均為最先一罪(即編號16)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7頁),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表示之意見(受刑人雖勾選「有意見」,但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05頁陳述意見查詢表),爰審酌本件上開內部界線、外部性界限,及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詐欺取財案件(編號1至15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編號16詐欺取財罪、編號17至20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其犯罪動機、態樣、行為、犯罪時間,其上開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不具密接性;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程度(見附件所列各犯行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賠償狀況);各罪間不具關聯性;各罪具獨立性;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李奕逸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件

編 號 [亦為附表編號] 被害人所受損害[單位:新臺幣] 賠 償 狀 況 1 被害人劉昱萱損失2萬5,000元 無 2 被害人蕭雅文損失5,000元 無 3 被害人施兆穎損失5,000元 有(判決內未記載和解金額) 4 被害人徐誌陽損失7,600元 有(判決內未記載和解金額) 5 被害人王榆晴損失5,000元 無 6 被害人黃尹梵損失7,600元 有和解,未履行 7 被害人廖珮璇損失7,600元 有(判決內未記載和解金額) 8 被害人蔡珮琪損失3,800元 有和解,未履行 9 被害人李佳蓁損失7,600元 無 10 被害人陳亦嘉損失7,600元 有和解,未履行 11 被害人林庭妤損失3,800元 無 12 被害人鍾明珊損失7,600元 有和解,未履行 13 被害人謝育茜損失 2,880元 無 14 被害人張筱君損失 2,880元 有和解,未履行 15 被害人李宗育損失失1萬1,600元 有和解,未履行 16 被害人江昀芳損失13萬元(普通詐欺) 有和解,未履行 17 被害人游普圓損失1萬1,600元 無 18 被害人楊橙南損失7,600元 返還2,000元 19 告訴人陳玥彤損失5,800元 有(判決內未記載和解金額) 20 被害人蔡伃真損失1萬1,600元 有(判決內未記載和解金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