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俞志正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023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俞志正聲請本案偵查庭錄影光碟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俞志正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以115年度上易字第102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先敘明。
㈡、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向本院聲請交付該案偵查庭錄影光碟,惟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經本院於115年8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13日送達住所,由被告親收,此有上開裁定暨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9頁),然迄今仍未收到聲請人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以致本院無從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未依法律上之程式,且經命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而應裁定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