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世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世華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世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前,附表二編號2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經本院合法送達陳述意見狀,然其迄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附表一】受刑人莊世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取財未遂罪 恐嚇取財未遂罪 恐嚇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6/13 111/07/06-111/07/11 111/08/24-111/08/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88號等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48號等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4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4/04/16 114/04/16 114/04/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4/16 114/04/16 114/04/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79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79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79號【附表二】受刑人莊世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無故侵入住宅罪 無故侵入住宅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1/06/13-111/06/22 111/07/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88號等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4/04/16 114/04/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4/16 114/04/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80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