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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3號聲 請 人 辜仲諒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傅祖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銀行法等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辜仲諒於提出新臺幣參億元保證金(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同金額即期支票代之)後,准予解除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四日起至同年月十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於上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內,並責付運動部政務次長鄭世忠及葉建廷律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2026年世界棒球經典賽(下稱2026年經典賽)將於民國115年3月4日至10日在日本東京舉辦小組賽,聲請人辜仲諒擔任經典賽中華成棒代表隊團長,須帶隊前往東京參賽,並於東京與世界棒壘球總會(下稱世界棒總)會長,討論有關2028年洛杉磯奧運資格賽制等事項。此次行程具公益性,有親自出席之必要性與急迫性。辯護人葉建廷律師願擔任聲請人之受責付人,陪同聲請人出返國,以聲請人前曾多次經法院准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均遵期返回,請准暫時解除聲請人自115年3月4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下稱科控)。

二、刑事程序中之限制出境處分,目的在於保證被告到場(包括有罪確定後之到案執行),避免因被告出境滯留他國,而影響偵、審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性質上屬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亦屬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乃在於防止被告逃亡。因此,考量是否暫時短期解除限制出境,自應以有無必要性、訴訟進行之程度、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受影響等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並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上訴本院審理中。

㈡、2026年經典賽將於115年3月4日至10日在日本東京舉辦小組賽,聲請人須以中華成棒代表隊團長身分帶隊參賽,有2026年經典賽賽程、運動部函文、2026年經典賽國家代表隊集訓暨參賽日程、電子郵件等資料在卷可佐。經綜合考量該賽事性質、參與隊伍、聲請人出席目的及任務、賽事地點等,認聲請人所稱有親自出席必要等情,尚屬可採。再衡酌聲請人前多次經法院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後,皆遵期返國,可見聲請人本次出境,具相當公益目的,有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之必要。又運動部政務次長鄭世忠及葉建廷律師均提出聲明書表示:願受本院責付等語,有鄭世忠、葉建廷聲明書在卷可稽,對防止聲請人逃亡,應有助益。

㈢、綜核上情,爰准聲請人於提出3億元之保證金後(得以同金額由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代之),自115年3月4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限制,並責付運動部政務次長鄭世忠及辯護人葉建廷律師(受責付人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聲請人隨時到場,並令其於115年3月10日前入境),俾兼顧公益維護、人權保障及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另上開特定期間屆滿後,即恢復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並發還本次提出之保證金或支票,惟如逾期未入境者,本院即依法沒入保證金,並依法為後續處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