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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1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仲傑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仲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原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以114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原判決援引起訴書所載證人、證物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15年7月2日裁定羈押,嗣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15年10月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知犯行重大,深感悔悟,然被告於警方查獲當下供出上游,上游已於泰國境內被警方抓獲,被告已無串供、逃亡、反覆實施之可能,被告家中尚有70多歲之父母,父親因被告本案深受打擊,導致雙目幾乎失明,生活由72歲母親照料,家中經濟重擔落在兄長一人身上,兄長每次來會客告知,父親每月都要回醫院打針、複診,請准許被告交保,在這剩餘的短暫時間內,侍俸父母,被告日後一定準時入監執行。本案判決已經告一段落,被告對於判決無異議,願意配合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至警局報到,配戴電子設備等一切措施,並可提供兄長為具保人,以新臺幣20萬元交保,如具保金額不符要求,請回覆告知多少金額等語。

三、按法律規定羈押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且無罪推定原則除禁止對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即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嫌疑為羈押之唯一要件,即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所示之罪,嫌疑重大者,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無不得羈押之情形,法院斟酌能否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後,仍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方得羈押,始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次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被告經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以原執行羈押之原因是否依然存在為依據。

四、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於115年5

月21日以114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認被告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無期徒刑,被告僅就量刑上訴,經本院審理後,以原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為基礎,於115年9月3日以115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判決撤銷關於許仲傑之刑之部分,改處有期徒刑19年,有本院判決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參之本件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之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而本案尚未確定,仍有確保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必要。再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羈押要件,自無停止羈押之事由。

㈡又聲請意旨所指被告已深感悔悟,對判決無異議,需要回家

照顧年邁雙親等節,與被告是否有羈押必要性之審查要屬二事,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被告所稱其願意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或定期至派出所報到、配戴電子設備等,均不足為代替羈押之方法。另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自無從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葉力旗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