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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俊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俊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翰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分別為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犯罪時間為110年3月23日至同年12月13日間,各罪侵害之法益、行為手段、罪質相同,犯罪目的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分別為恐嚇取財未遂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犯罪時間為110年9月2日至同年月6日間,且均係冒用前女友之名義傳送恐嚇訊息及個人資料予他人;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分別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恐嚇危害安全罪,行為態樣、罪質與前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有別;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考量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定刑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受刑人有兩案分別為4年6月、2年,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合併刑期應於4年6月至6年6月以下,又因家中父母於明年退休,希望合併定應執行刑為5年6月,使受刑人在受到刑罰懲戒外,亦可早日服刑完提前假釋略盡孝道」等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4月(9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4月(3罪) 犯罪日期 110/12/07 110/12/13 110/10/28 110/08/27~110/12/07 110/03/23、110/04/07 110/03/24、110/04/06 110/04/14~110/05/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6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4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0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91號 判決日期 112/06/21 112/10/03 113/01/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0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91號 確定日期 112/06/21 112/10/03 (撤回上訴) 113/06/19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編號 4 5 罪名 恐嚇取財 個人資料保護法 偽造文書 妨害電腦使用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3罪) 有期徒刑6月(4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09/02 110/09/03 110/09/03~110/09/06 110/08/21~110/10/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06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7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428號 判決日期 113/05/15 114/11/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7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428號 確定日期 113/09/25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114/12/3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