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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偉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偉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偉華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21罪,先後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

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陳稱:無意見等語。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販

賣第二級毒品、強盜等案件,參酌受刑人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犯罪區間密集(於同年7月至9月間販賣第二級毒品、於同年9月間強盜)、各罪之量刑事由、造成損害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行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方偉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09年9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6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1號 110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1號 110年2月18日 是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002號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 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8月(16次) 有期徒刑5年9月(1次) 109年7月23日、 109年8月2日、 109年8月28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5日、 109年7月30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20日、 109年8月21日、 109年9月9日、 109年9月18日、 109年8月18日、 109年9月15日、 109年8月6日、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825、432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7號 110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7號 110年5月8日 否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09年1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8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46號 110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46號 110年5月20日 是 4 強盜 有期徒刑7年6月(1次) 有期徒刑7年1月(1次) 109年9月18日、109年9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86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690號 113年12月19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39號 114年10月15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90號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