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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陳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54號)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鴻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誣告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3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附表編號1之傷害罪,始終否認犯罪,被害人傷勢不輕,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2,法定刑2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在原審否認犯罪,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於本院改口認罪,改判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2月;均經駁回上訴之司法勞費程度及受刑人以身體、家庭為由對定執行刑陳述之意見已經原判決量刑審酌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