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易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易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易承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確定判決」欄有誤載情形,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114年5月14日)前所犯,本院復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15、119-125頁),則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其
係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之工作,所侵害之法益均為財產法益,犯罪時間於同一日,犯罪型態、情節亦屬相同,罪質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再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希望定應執行刑期落在4至5年間等語,有受刑人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29頁),依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月8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8年10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2/12/15 112/12/15 112/12/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76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87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8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424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 判決日期 114/02/26 114/07/17 114/07/2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424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5/14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114/08/21 114/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編 號 4 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12/15 112/12/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73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7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 114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14/07/28 114/07/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 114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28 114/08/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