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殷崇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殷崇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殷崇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1號刑事裁定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或社會法益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
四、經查:
(一)受刑人殷崇哲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7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簽具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在卷可按,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違反法律規範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所造成危害、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附表編號1所示數罪先前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721、722、723、726、756、112年度金訴字第188、402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數罪先前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加計附表編號3-7所示數罪之總刑度以下),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於民國115年2月9日陳述意見狀表示無意見等情,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殷崇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7罪) 有期徒刑1年3月(8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1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1罪) 有期徒刑1年(9罪) 犯罪日期 111/06/19-111/08/12 111/08/06-111/08/07 111/07/05-111/08/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87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19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2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21號等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3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12/10/23 112/12/13 113/01/08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21號等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3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1/28 113/01/09 113/02/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5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98號受刑人殷崇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5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1罪) 犯罪日期 111/06/30-111/08/18 111/06/28 111/07/09-111/08/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194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96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6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88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3/02/22 113/01/31 113/04/0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6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88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4/03 113/03/12 113/05/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90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8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58號受刑人殷崇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罪名 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06/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6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238號 判決日期 113/09/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2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0/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