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梁○○(原名梁兆東、梁皓愷)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江愷元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7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梁○○(下稱被告)期能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被害人即被告之配偶○○○(下稱被害人)基於對家庭維護之需求,及對被告個人品德、習性之理解,深刻感知被告悔悟之意,對被告復歸家庭及社會有強烈之信心;基於法不入家門,希望法院尊重被告、被害人之意見,不要造成更大之糾紛;被告之後會去上心理諮商課程,會再發生家庭暴力之機會應該不太可能;請審酌被告無串證、已與被害人和好、檢察官並無上訴等情,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見本院上訴725卷第145至15
2、168至169頁;本院聲436卷第5至7頁)。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復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所明定。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或證據之存在、真實及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等情形,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再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三、經查:㈠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02條
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乃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裁定羈押被告在案。
㈡茲被告被訴上開犯行,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
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725號審理中,業已於115年3月19日辯論終結,尚未確定,足見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嫌疑重大。經核士林地院114年度司緊家護字第12號民事緊急保護令所載:被告與被害人於114年9月30日下午4時許在其等住處,因金錢及感情問題發生爭吵,被告將被害人關進廁所,並以徒手方式打被害人耳光、毆打被害人身體;期間被害人逃出廁所,被告又將被害人推進廁所繼續施暴,甚至持打火機欲燒被害人;其後被告改拿衣架毆打被害人,且將被害人關在廁所內不准其出去,致被害人受有右眼瘀青、雙頰挫傷、雙側脖子挫傷、雙側鎖骨處挫傷、雙側臀部挫傷、下背挫傷、左側上背挫傷、雙側上肢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右側膝蓋挫傷、雙側足背挫傷等傷勢,又被害人之2名未成年子女均在場目睹,嗣經他人報警到場處理等內容(見本院聲436卷第11至13頁),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私行拘禁之虞,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況被告及其辯護人所提出之心理諮商課程(即認知教育),上課地點位於臺東市○○路00號(見本院上訴725卷第147頁),然被告受羈押前之現住地為臺北市內湖區(見本院上訴725卷第161頁),是否能遵期完成,尚非無疑。是本院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㈢至被告是否具有悔意、與本案被害人是否和解及其家中生活
經濟狀況等情狀,抑或被告出所後是否會從事正當工作,核與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必然之關聯。本院審酌全案及相關事證暨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被告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㈣末查,本院於115年1月28日裁定羈押被告時,並未禁止接見
、通信及授受物件(見本院上訴725卷第61頁),聲請意旨上開指摘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云云,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