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曾奕誠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86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奕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警查扣手機、筆記型電腦及鞋子等物,請求發還等語。惟查,本院受理之114年度上訴字第868號殺人未遂等案件,關於聲請人部分業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判決確定,並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聲請人所請發還之物亦隨案移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本院已屬無從辦理,其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應改向執行檢察官聲請,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