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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姜學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姜學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學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九罪,先後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6、8、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附卷可佐。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

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陳稱:無意見等語。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竊

盜、偽造文書、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參酌受刑人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犯罪區間、各罪之量刑事由、造成損害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行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表:受刑人姜學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施用第二级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11年10月8日20時3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6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2號 112年1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2號 112年2月21日 是 2 竊盗 有期徒刑2月 111年10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43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壢簡字第2137號 112年3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壢簡字第2137號 112年4月11日 是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壢簡字第21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3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2月 111年10月8日 是 4 施用第二级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11年1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763號 112年4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763號 112年6月6日 是 5 施用第二级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12年2月20日2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047號 112年6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047號 112年7月10日 是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1月13日至111年1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297、16301、16770、16930、18735、18962、20864、224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6號 112年10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6號 112年11月28日 否 7 持有第二级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11年3月24日前某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9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 112年8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 112年12月12日 是 8 販賣第二级毒品 有期徒刑5年4月 111年3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32號 113年1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32號 113年3月11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9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级毒品 有期徒刑1年8月 111年4月間至111年6月15日 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