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韋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韋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151罪,先後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
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陳稱:無意見等語。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一般洗錢等案件,參酌受刑人係持用自己帳戶提款,及持用人頭帳戶提款卡擔任取款車手工作,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1年3月至同年10月間,其中不乏於同日提領款項,因被害人不同經論以數罪者,其犯罪分工、行為態樣、手段相同,另依所侵害之法益、動機、各罪之量刑事由、對不同被害人之個人財產造成之損害及該等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陳韋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 罰金 備 註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2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35號 112年7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35號 112年9月6日 否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罪) 111年3月21日至111年10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034號、112年度偵字第7096、244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45號 113年1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45號 113年2月22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審金訴字第19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0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共7罪) 111年9月29日至111年10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329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99、1821、2185、19334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9334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4130、4136、4140號 112年12月14日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 113年4月18日 否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353、912、12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1罪) 111年9月30日至111年10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18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06、807、808、809、810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 113年6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 113年7月16日 否 5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1年3月11日至111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206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 113年7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 113年8月29日 否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1罪) 111年9月22日至111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8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4號 113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4號 113年9月25日 否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5罪) 有期徒刑1年(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111年9月15日至111年10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267、50268號、112年度偵字第1324、12066、18161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152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64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76、2277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114年2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114年3月20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罪) 111年10月6日至111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269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6656號 114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6656號 114年4月30日 否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