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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翁智鴻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94號),聲請付與筆錄影本及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影)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翁智鴻(下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694號判決判處罪刑,為利後續刑事訴訟,聲請該審各開庭期間之紙本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準此,所指法院當指保管錄音內容之法院,此觀上開辦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保管錄音內容法院」對於錄音內容之保存、除去、調取等自明。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案件,除另有必要者外,應由錄音之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以112年度

重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694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在案。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參諸其聲請付與附表所示本案各開庭期間之紙本筆錄影本及附表編號1至7所示法庭錄音(影)光碟理由,堪認其已敘明係為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經核洵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紙本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影)光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㈡至聲請人聲請交付附表編號8至24所示之原審法院各開庭期間

錄音(影)光碟,因法庭錄音係由實施錄音之法院保管,而非隨同卷證資料保管,依前開規定及辦法,聲請人應向原審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本院113年2月26日準備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錄音(影)光碟 同案被告劉文坤部分 2 本院113年4月1日準備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錄音(影)光碟 3 本院113年9月2日準備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錄音(影)光碟 4 本院113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錄音(影)光碟 5 本院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錄音(影)光碟 6 本院114年5月21日審判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錄音(影)光碟 7 本院114年11月5日審判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錄音(影)光碟 8 原審112年3月12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蔡耀霆部分 9 原審112年3月12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陳正城部分 10 原審112年3月30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11 原審112年5月8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蔡耀霆部分 12 原審112年5月8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陳正城部分 13 原審112年5月24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14 原審112年4月14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劉文坤部分 15 原審112年6月8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劉文坤部分 16 原審112年7月11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17 原審112年7月11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劉文坤部分 18 原審112年7月11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蔡耀霆部分 19 原審112年7月11日訊問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陳正城部分 20 原審112年8月8日準備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21 原審112年8月8日準備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劉文坤部分 22 原審112年8月8日準備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蔡耀霆部分 23 原審112年8月8日準備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同案被告陳正城部分 24 原審112年9月12日審判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