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4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趙政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趙政一為提起訴訟救濟,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聲請,須在前述所定聲請期間內向法院提出,法院始予許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4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共9罪)、7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並由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920號判決駁回上訴,於民國110年3月25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遲至115年3月11日始向所在監所長官提出交付該案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此有刑事聲請狀所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所載收件日期可稽,顯已逾上開法定聲請期間,且無法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