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柏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柏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1年4月7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時間均於109年10月至110年1月間,堪認受刑人未因前案遭查獲而知所警惕,反而於短時間內無視法令、重蹈覆轍,另斟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5、6所犯8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附表編號2、3所犯2次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犯行之犯罪目的、行為態樣與罪質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罪質與上揭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有別,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於陳述意見狀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2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9/10/30 109/11/02 110/01/15~110/01/20 110年1月某日~110/0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判決日期 111/02/18 111/02/18 111/02/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確定日期 111/04/07 111/04/07 111/04/07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秩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5次) 犯罪日期 109/11/08 109/11/20 109/10/29、109/11/16 109/11/18、109/11/22 109/1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0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137、3636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39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29號 110年度訴字第71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590號 判決日期 110/11/23 111/05/26 114/12/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29號 110年度訴字第71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590號 確定日期 111/12/12 111/07/05 1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