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巫亞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巫亞苓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亞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巫亞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簽具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先前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先前業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7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加計附表編號4所示有期徒刑4月確定之總刑度以下),及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同時考量受刑人於本院合法送達之陳述意見狀表示無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巫亞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幫助洗錢罪 施用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3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639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54號 113年度簡字第13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3日 113年5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54號 113年度簡字第13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0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93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000號裁定執行有期徒刑5月(114年12月2日執行完畢)編號 3 4 罪名 販賣二級毒品罪 施用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1月15日 113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228、1415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9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73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736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8日 114年5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7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30日 114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886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8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