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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莉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莉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為憑。又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編號1-3部分係施用一、二級毒品,與編號4、5部分之妨害自由及強盜罪,其犯罪時間、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有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低,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暨編號1-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並已執行完畢;再兼衡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從輕量刑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此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即可。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12/17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105/5/1 105/4/30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45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桃簡字第73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 判決日期 105/4/22 105/12/8 105/1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桃簡字第73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05/5/23 106/1/3 106/1/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是 否 為 得 亦 服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60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10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10號 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8年3月20日執行完畢)編 號 4 5 罪 名 妨害自由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2/5/18~102/5/19 102/5/19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調偵緝字第1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調偵緝字第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1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11號 判決日期 114/4/24 114/4/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4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47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4/9/30 114/9/30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是 否 為 得 亦 服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210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209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