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 蘇玉昆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定如下:
主 文蘇玉昆繳納相關費用之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57號案件民國115年2月3日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禁止再轉拷利用。
理 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次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二、聲請內容略以:為轉譯當日被告的訊問內容及陳述提出於法院,聲請交付民國115年2月3日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三、本案於115年2月26日經本院判決確定,聲請人即被告蘇玉昆,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符合法定期限,已敘明所主張及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尚無依法令不予許可、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准許於聲請人繳納相關費用之後,交付所聲請之法庭錄音光碟。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再轉拷利用,並應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