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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0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俊淵聲 請 人即被告之母 林沛彤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妨害秩序等案件(115年度上易字第2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王俊淵(下稱被告)之母林沛彤(下稱被告之母)確為本件聲請人之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575號卷第21頁),屬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之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是其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羈押迄今已逾半年,本人已深深反省,對自身行為感到不妥、愧對於社會,本案現至上訴審審判程序階段,案情已明朗,已無羈押之理由,請求給予具保以早日回歸並回饋社會之機會,請准於其提出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至5萬元後,停止羈押云云。被告之母聲請意旨略以:

被告所犯均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被告並非累犯,且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4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四、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再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復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另按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亦有明文。又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其裁量倘無濫用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82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其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辯稱:其沒有犯罪意圖,覺得構成要件有問題云云,然有卷內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為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173條第4項、第1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其次,被告於114年2月間,即因傳送恐嚇公眾之電子郵件至總統府電子信箱而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7105號提起公訴,竟又於114年7月起至9月止之期間再為本案之多次犯行,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是被告所辯:本案案情已明朗,其已無羈押之理由云云,顯非可採。基此,本院認在現階段被告確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再者,經本院依據比例原則衡酌被告數次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安全及公安,危害社會治安情節非輕,且本案甫經本院於115年3月17日辯論終結,定於115年3月31日宣判,為保全日後案件之審理、執行,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後,認本件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

(二)又被告涉犯之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173條第4項、第1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罪,固均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惟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羈押被告,業如前述,而被告並未有懷胎或生產後2月未滿之情狀,亦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相關診斷資料,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駁回其具保聲請之情形,是被告之母聲請意旨所主張:被告所犯均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被告非累犯且罹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顯有誤會,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