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0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甘慧仙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本院案號:114年度原上訴字第4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甘慧仙(下稱被告)家中務農,收成期即將到來,希望法官能讓被告先回去幫忙,因為是一年一次的收成,藉此被告亦能照顧家中孩子和老人家,過年期間被告已未能回去陪伴,希望這次可以交保返家云云。
二、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嗣檢察官及被告均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以114年度原上訴字第408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案件審理中),復由本院於115年3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同日裁定執行第三審羈押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雖已上訴第三審,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應由本院裁定,先予敘明。
三、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6、12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本質,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考量本案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且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案,是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且目前案件尚未確定,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所為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處分自114年12月17日起羈押被告。
㈡嗣本案經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408號審理,並於115年1月2
2日宣判,經本院維持原審就被告所判處之有期徒刑7年之刑度,駁回被告之上訴在案,然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全案尚未確定,仍有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尚待進行,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經斟酌本案犯罪手段情節、對社會治安之影響,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替代羈押,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準此,被告之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應認被告現階段仍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115年3月12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第三審羈押在案,此有本院115年3月12日押票回證在卷可稽。
㈢至被告前揭聲請意旨所稱收成期即將到來,欲先回去幫忙,
每年一次的收成才能照顧孩子與老人家云云,均屬被告個人之經濟、家庭因素,顯俱與本院羈押被告所執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涉。況如被告所陳,亦無法排除上開所示被告所具有之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事由及必要性,而無從推翻被告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均非羈押必要性消滅事由,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要件,復查無其他法定撤銷羈押之事由,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