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粟振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1年執更己字第629、10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粟振庭(下稱受刑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1年執更己字第629、1053號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依法聲明異議。
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受刑人誤載為「第3588號」)裁定受刑人就其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即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本院10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裁定受刑人就其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即101年執更己字第1053號),惟查上開二裁定之附表各罪中均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並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准予定刑,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二裁定分別核發101年執更己字第629、1053號執行指揮書對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6年之刑期,於法即有未合,應撤銷士林地檢署101年執更己字第629、1053號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云云。
二、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裁判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之效力。另按刑罰之執行,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
8日以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其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裁定其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嗣由士林地檢署分別核發101年執更己字第629、1053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10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確定裁定指揮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亦難認有違法或不當,受刑人指摘檢察官依該確定裁定執行之指揮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受刑人雖稱其未請求檢察官就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10
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裁定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刑云云。而現行刑法第50條固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惟上開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係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本院為上開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10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裁定時,自無從適用上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所為指摘,容有誤會。至受刑人縱認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10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確定裁定有誤,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之對象,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受刑人既係對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10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確定裁定不服,自不得以聲明異議方式救濟。
㈢綜上所述,受刑人執前詞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陳俞伶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