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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33號聲明異議人 簡浚名即 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字第16152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略以:受刑人簡浚名入監執行之前,罹患急性腸胃炎經醫師診療須持續休養,且身為家中經濟支柱、需照顧年邁父母,因病聲請暫緩執行,遭檢察官駁回聲請,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於康復之前暫緩執行。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然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得聲明異議;經查,受刑人簡浚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判決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報到執行,並審酌受刑人以罹患腸胃炎等事由聲請暫緩執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應停止執行要件;況且受刑人於獄中若因腸胃炎等疾病不能在監內適當醫治,得依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聲請保外治療,駁回受刑人暫緩執行之聲請等事實,有各判決、執行命令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3日新北檢永巳115執聲他664字第1159026144號函(本院卷第13至15頁)可憑。檢察官依據確定判決指揮執行,並無違法、不當。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