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軍聲保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軍聲保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哲豪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哲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豪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軍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茲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列載:「經本監110年第4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身心治療;112年第1次治療評估會議鑑定決議通過,符合刑法第77條: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之規定,目前持續接受輔導」),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廖棣儀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