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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1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30號原 告 陳玉萍

闕美惠劉秀珍被 告 張方睿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結,並於民國115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宣判。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審結後之同年9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