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白正凜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1號、第15601號、第57653號、114年度偵字第169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正凜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白正凜前經本院認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1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15年6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惠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