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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上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惠參

楊瑞和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瑞雄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楊惠參、楊瑞和(下稱上訴人2人)之上訴聲明、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

二、被上訴人楊瑞雄(下稱被上訴人,己歿,後述)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刑事被訴背信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嗣被告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本院爰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見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依首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審以刑事實體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為由,駁回上訴人2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果並無不合,上訴人2人不服原判決,求為判決如附件所示「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李奕逸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