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龍典(原名林煌欽)被上訴人即原 告 薛映光上列當事人間因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15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龍典(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21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嗣被告對上開刑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以115年度上訴字第2400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