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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上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王文順被上訴人 陳翔寧

游嘉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7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翔寧、游嘉宏(下稱被上訴人等)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王文順(下稱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