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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上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林佩錚訴訟代理人 黃子懿律師

連根佑被上訴人 賴艾岑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9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