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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上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正岱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美鳳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正岱(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被告對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以115年度原上訴字第143號撤銷原判決,並諭知被告張正岱罪刑在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