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578號原 告 林厚成被 告 周鍵
住○○○○○○○道00號○○○村○○樓000室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3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民國115年10月7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邱鼎文法 官 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