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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3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325號原 告 曾振良被 告 范姜福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113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上開規定,原告就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