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332號原 告 馮盈禎被 告 黄若荃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47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黄若荃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撤銷原審法院所為有罪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原告馮盈禎對被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審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無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