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334號原 告 林辰郁被 告 呂明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張士璟
莫謦銘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明峰被訴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林辰郁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8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115年7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4頁、本院附民卷第1頁),依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途徑向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求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子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