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 告 洪玉綺被 告 王宣富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67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民國115年2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原告洪玉綺因被告王宣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即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675號刑事案件,下稱本件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刑案經本院115年5月28日判決後,原告並非本件刑案之被害人,故原告非屬被告本件刑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不得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自應駁回。另原告對被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也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