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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 告 陳螢誼被 告 姜建維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66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姜建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5年3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