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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原 告 李智永被 告 邱家輝

朱育宏

江哲源王品中湯兆嘉

林松霆

陳俊宏吳建宏

胡家銘

趙品淵

陳浚瑋

黃崇發

孫孟新

許愷祐林信利

周保成劉偉明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913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下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劉偉明雖未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惟依本院刑事本案判決(含所援引之原審判決等證據資料)所載,堪認被告劉偉明亦為本案共同侵權行為人,且經原告主張應與其他被告對其共負賠償責任,爰就被告劉偉明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