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原 告 林士宏被 告 陳冠閔
陳裕元
王薪凱上列被告陳冠閔、陳裕元、王薪凱因本院115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林士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3人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第一審判決認定與本件刑事案件被告廖韋舜等人為共犯關係,其等既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故原告對被告3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核屬適法。又因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