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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原 告 蔡典妘(原名蔡宛岑)被 告 劉玉琴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