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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 告 曹瑄芷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之0被 告 儲開軒(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關於被告儲開軒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儲開軒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儲開軒及檢察官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儲開軒在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曹瑄芷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