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20號
原 告 何英輝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被 告 莊莉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上易字第5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審理後,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附帶民事訴訟狀),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