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90號原 告 張承翰被 告 黃建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2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二、本件被告黃建華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部分為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17告訴人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7部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聲請移送民事庭,亦未聲請假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鍾雅蘭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朱海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