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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7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17號原 告 洪婕倫被 告 丁振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丁振昌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審理辯論終結,原告遲於115年5月1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足憑。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