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28號原 告 陳志成被 告 邱家輝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913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